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起诉,于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。董事长杨明祖、董事会秘书朱建周未能忠实、勤勉地履行职责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五条规定。
根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四十五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杨明祖、朱建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,提高规范运作意识,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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